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 2013-09-09

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

来源: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时间:2013-09-09 10:21

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救灾司、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远长、孙浩荃、刘乃山、曹榕。

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规范

Rules on management of don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要求和在社会捐助款物接收、发放、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440 社会捐助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444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捐助款物 social donation

捐款和捐助物资。

注:是捐赠人捐赠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主要有现金、有价证券、生活用品、房屋和知识产权等。

3.2

救灾捐赠款物 donation for disaster relief

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社会捐助款物。

3.3

捐赠意愿 donation willness

捐赠人进行捐赠时的意思表达。

3.3.1

捐赠承诺 donation promise

捐赠人进行捐赠时的口头或书面许诺。

3.3.2

捐助协议 donation agreement

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就捐助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和兑现时间等事项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共识。

3.3.3

捐赠意向 application desire for donation values

捐赠人对捐助款物用途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达。

3.3.4

捐赠函 donation letter

捐赠人出具的表示捐赠意愿和承诺的文字凭据。

3.4

捐赠凭证 donation memo

能够确认捐赠行为的收据、发票和单据等有效证明。

3.5

捐赠收据 doination receipt

受赠人收到捐助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的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3.6

社会公示 donation publicity

受赠人向社会公开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等情况的行为。

3.7

在地化捐赠统计 local donation statistics

对捐赠人在捐赠行为发生地的捐赠进行统计。

4 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基本规范

4.1 捐款管理和使用基本规范

4.1.1 登记捐款

根据在地化捐赠统计要求,记录捐赠人及捐款等信息。

4.1.2 开具收据

捐款到账或捐赠人出具银行转账或邮局汇款证明之后,受赠人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不能单凭捐赠承诺或捐赠函开具捐赠收据。

4.1.3 送达凭证

受赠人将捐赠凭证送达捐赠人。

4.1.4 资金管理

接收捐款应开设专户,建立专账。接收现金应当日入账,当日解缴;接收外币应及时兑换,外币支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托收。

4.1.5 捐款分配

以社会救助需求和捐赠意向等为依据制定捐款分配方案。

4.1.6 捐款发放

捐款发放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形式,可直接由受赠人发放给受益人,也可委托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基层民间组织发放给受益人。

4.1.7 定向捐款使用

对于定向捐款,受赠人应按照捐赠意愿和捐赠意向及捐助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4.1.8 非定向捐款的使用

对于非定向捐款,受赠人可根据社会救助要求统筹使用。

4.2 捐赠物资管理和使用基本规范

4.2.1 登记验收

受赠人首先应验收捐助物资,对符合要求的捐助物资进行登记,记录捐赠人及捐赠物资等信息。

4.2.2 开具凭证

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物资证明。

4.2.3 物资管理

捐赠物资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捐赠物资应分类整理和储存。对使用过的物品进行分类、清洗、消毒、包装、入库等。

4.2.4 物资分配

以社会救助需求和捐赠意向等为依据制定捐赠物资分配方案。

4.2.5 物资发放

由受赠人直接发放或委托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基层民间组织发放给受益人。

4.2.6 定向捐赠物资使用

对于定向捐赠物资,受赠人应按照捐赠意愿及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4.2.7 非定向捐赠物资使用

对于非定向捐赠物资,受赠人可根据社会救助需求统筹使用。

4.2.8 物资变卖

对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赠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经过审批和评估,可以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仍用于与原捐赠宗旨相符的方向。

4.2.9 信息公开

对社会捐助款物特别是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作者:启明公益
时间:2015-05-22